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大学生到农村创业的意见

鲁人社发2016〕2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促进大学生(重点指我省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期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到农村(泛指农、林、牧、渔等大农业领域,下同)创业,对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型农村、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帮助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等具有重要作用,对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大学生到农村创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和推动“三农”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结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整合各类有利资源,完善相关扶持政策,优化农村创业环境,进一步畅通大学生到农村创业的渠道,拓展更多适合大学生到农村创业的领域,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农村创业格局,全面激发大学生到农村创业热情,将大学生的专业、能力优势和推进我省城乡一体化的潜力优势相结合,着力在农林牧渔等相关领域培育一批领军型大学生创业者,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和农村经济转型升级的双赢。力争在2016—2018年期间,引领1万名左右大学生到农村创业,培育500名左右到农村创业的领军型大学生创业者。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大学生到农村创业能力。

1.开展大学生到农村创业专项教育。对在校大学生全面普及创新创业教育,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树立先进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面向全体、分类施教、结合专业、强化实践,努力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依托省内不同层次、类型、区域的涉农类高等院校,结合到农村创业的具体实际,开发服务农村创业的学科理论、专业技能、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创新创业课程,建设一批兼具时效性、示范性的大学生农村创业案例库和创业项目库。对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创业专项教育,鼓励大学生结合“互联网+”“有机农业”“乡村旅游”等创业热点挖掘适合农村的创业项目,激发大学生到农村创业热情。2016年起,结合全国推进高等院校创新创业工作开展,全省每年总结宣传20所左右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典型院校,并向引领大学生转化利用创新科技成果到农村创新创业、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取得突出成效的院校予以重点倾斜。

2.实施农村创业大学生专项培训计划。在我省实施“加强就业培训提升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年)”项目中,实施“农村创业大学生专项培训计划”,毕业学年及毕业后有到农村创业意向的大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管理服务部门要根据创业培训工作周期安排,同步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当地就业服务场所开展征集、报名工作,会同创业培训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2016—2018年间,培训有到农村创业意愿的大学生2万人以上。鼓励涉农高等院校按程序取得政府就业创业补贴定点培训机构资格,作为到农村创业大学生的集中培训平台。组织到农村创业的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取得证书的,各级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3.鼓励涉农高等院校建设专业化创业学院。省内农科类专业为主的高等院校建设创业学院,在软硬件设施和开展业务等方面符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创建创业大学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发〔2014〕45号)规定标准的,推荐参加省级示范创业大学评选,对获得省级创业示范大学资格的,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二)推动建设一批大学生农村创业平台。

1.鼓励现有大学生创业平台向涉农方向转型发展。引导现有具备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平台,积极打造与农村创业的结合点,利用自身在区位、产业、流通、人才等方面的优势,调整设立大学生农村创业专区,逐步实现向大学生农村创业平台的整体转型。鼓励因地制宜,创新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平台运作模式。2018年之前,每个设区的市要建设1处以上达到省级示范平台标准的大学生农村创业平台,每个县(市、区)要在本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平台内开辟3处以上大学生农村创业专区。大学生农村创业平台被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示范平台(含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下同)的,按鲁政发〔2015〕21号文件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2.扶持打造大学生农村创业特色产业群。鼓励各地特别是基层乡镇规模化发展涉农特色产业,成立创业服务实体,提供一站式集中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大学生到相应领域创业,并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2016—2018年,各市要面向基层乡镇推动建设一批大学生农村创业特色产业示范平台,其中包括为大学生到农村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业车间、农业社会化组织等各类平台,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建设规划和认定标准并给予奖补,所需资金从省级分配各市的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结合实际制定。

3.推动形成覆盖全省的农村电商平台和物流网络。支持大学生面向农村创办电商平台,带动建设一批电商示范村,带领当地农民网上创业,整合当地优势资源、特色产业等,创建知名品牌,开展网上推介、销售,提供专业化客服,搭建完善的线上线下衔接通道。鼓励大学生到农村物流领域创业,以中心城镇、重点乡村等为节点建立物流中转站,推进物流链向农村递延,畅通农村物流渠道。县(市、区)、乡(镇)两级可依托创业园区、科技园区等,或利用闲置的土地、楼宇、厂房、校舍等建设农村电商创业园区,符合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条件并通过可评估认定的,按规定给予奖补。

(三)提供金融扶持。

1.为大学生到农村创业提供专项资金扶持。2016—2018年期间,将促进大学生到农村创业纳入全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资金予以重点支持。对大学生到农村以非营利为目的创办创新创业项目,有利于提升农民专业技能水平、拓宽农民致富途径、改善农村管理服务状况的,可按程序列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大学生毕业5年内到农村创业,带动辐射周边村民致富,所创项目符合当地产业前景规划,所创办实体可列入全省重点扶持的100家左右具备领军潜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大学生新创企业,根据鲁政发〔2015〕21号文件规定,在经营场所、创业担保贷款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同时向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给予重点推介。

2.发挥好各类创业引导基金的作用。充分发挥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引导省创投基金参股创投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农村创业项目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整合设立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创业基金,在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基础上,适度放宽大学生农村创业项目的申请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力度引导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支持大学生到农村创建的初创期、早中期项目的发展。

3.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作用。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到农村创业,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允许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加点不超过3个百分点,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大学生到农村创业,以所创小微企业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可给予最高300万元基准利率贷款,由财政按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2年。对信誉良好还款及时的,可申请再次贷款,只担保不贴息。

4.完善大学生到农村创业补贴政策。大学生到农村创业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小微企业等实体,首次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在创办实体按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大学生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创办小微企业,根据其申请补贴时吸纳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4个月以上的就业人员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各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应优先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涉农创业项目提供创业场所,按规定给予场地租赁费用减免。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涉农创业项目租用经营场地,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具体由各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四)拓展大学生到农村创业领域。

1.引领发展现代农业。以培育现代新型职业农民为目标,鼓励农业类高等院校、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等毕业生回乡务农创业,发挥自身在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流转政策,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发展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现代农业。落实好规模化生产经营户粮食补贴、农业机械补贴等政策。鼓励大学生发展有机绿色农产品,开发肉菜追溯系统,建立有机绿色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追溯体系。帮助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原产地认证及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商标注册等,支持打造特色品牌。将有意愿到农村创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大学生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根据创业大学生需求,整合农业科技人员,组建专家团队,实行“一对一”对口帮扶和支持。

2.升级发展乡村旅游业。鼓励大学生运用现代营销理念,利用互联网新技术,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等新方式,进一步开发乡村旅游市场。以观光农业、乡风民俗活动为基础,结合开发拓展训练中心、网游真人体验俱乐部、民俗美食DIY、农事体验园、采摘园、艺术写生基地、自驾游、户外运动等项目,大力发展热点休闲旅游。鼓励大学生创办乡村旅游网络平台、移动手机客户端平台,将乡村旅游资源集中连片,整合推广。鼓励将本地旅游线路通过“好客山东特色主题馆”等知名旅游平台进行展示,并与各地游客集散中心互联互通,与著名景点线路相配套,扩展乡村旅游市场容量。支持大学生采用新媒体、自媒体等渠道开展旅游产品自营销。通过评选“乡村旅游品牌示范户”“省级畜牧旅游示范点”“省级精品采摘园”等活动,选树一批大学生创办的乡村旅游精品路线和精品项目。

3.整合发展农村服务业。鼓励大学生创办涉农科技服务企业,为种养殖场、有机农产品基地等提供繁殖育种、生物授粉、防疫、病虫害防治、技术咨询方面的集约化、标准化服务,当地可将政府购买服务和扶持“三农”发展的政策相结合,出台相应扶持措施。鼓励大学生利用众创空间和网络众创平台,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促进农村生产与需求对接,涉农产业与新兴产业对接,挖掘农村需求新蓝海,拓展当地特色产品外销大市场。鼓励大学生结合专业特长,多途径涉足农村养老、医疗、健康产业,提升农村健康水平。

4.引领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产业。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推动建设完善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利用现有或新建电子商务企业开发农村市场,建立县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乡镇体验店和村级服务站,引领建设一批示范性电商村、电商镇和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县。鼓励大学生参与推进农村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推动电子商务在农村实现第三方配送、共同配送,填补农村物流配送空白区域,打通农村电子商务物流“最后一公里”,加快实现乡乡有网点,村村通快递。

5.鼓励大学生利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结合农村发展进程,集聚各类创新资源,不断挖掘、拓展创业新领域,创造农村经济新业态。鼓励“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在当地扎根创业,推进建设新型农村。

(五)加强大学生到农村创业服务。

1.加快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对从事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允许“一址多照”。允许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允许电商平台从业者将众创空间席位、住宅、公寓等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一证一码”登记模式,优化审批流程,降低登记成本。建设和完善全省小微企业名录信息平台,依托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平台和小微企业数据库,集中公示支持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对申请就业创业补贴的大学生创业主体进行初审、公示。

2.落实各项税收扶持政策。大学生到农村创业享受国家农业产品增值税13%的法定税率。大学生创业直接从事农业生产,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创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按国家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2015年年底延长至2017年年底。

3.支持农村创业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农村创业项目所必需的厂房、仓库、养殖场、晾晒场等设施用地。

4.保障到农村创业大学生及就业人员劳动权益。按规定将到农村创业大学生及所吸纳就业人员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大学生到农村创业项目尚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其就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部门要为大学生农村创业实体提供用工指导、员工招聘、技能培训、档案代理等基本服务,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建设“山东半小时公共就业服务圈”,提供就近就地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对推动大学生到农村创业工作进行调度、督查。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和业务职能,研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采取对应的推进措施。各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将贯彻意见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部门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大学生到农村创业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筹划、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要将履行部门职能和解决大学生到农村创业制约因素相结合,完善扶持政策,健全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解决好大学生到农村创业“中梗阻”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三)强化宣传引导,浓厚到农村创业氛围。利用平面媒体、电视广播、互联网、自媒体等多种渠道向大学生宣传到农村创业政策,宣传报道到农村创业的大学生典型代表,展示农村创业的巨大潜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同时,要向各类创客空间、创客联盟等大学生创客集中的群落做好定向宣传,通过组织现场观摩、专业论坛等活动加强经验交流,引领大学生积极投身农村创业实践,形成大学生到农村创业的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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